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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采光矛盾起法院调解纠纷息

发布时间:2016-11-14 15:10:4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文/肖祥飞  石仁均)近日,贵州省兴仁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兄弟之间因建房引起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原告刘兴、被告刘富于庭审中自愿就房屋结构的改造达成一致协议,并握手言和。
    2004年6月,原告刘兴与被告刘富经家庭成员共同商议,双方自愿签订《财产分管补充协议》,协议中双方对各自宅基地使用界限和将来房屋阳台的修建作出了约定:“双方修建房屋时,以通道水平以上第一层板面开始,阳台只能在1米以内”。协议达成后,2004月8月,刘兴开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三层,并于2005年5月完工。2014年8月,刘富于相邻宅基地上修建自家房屋,房屋建至第二层时,刘兴以刘富修建的房屋阳台构造影响到自己房屋的采光和日照为由对刘富的修建行为提出异议并进行阻扰,双方遂发生矛盾。经城北街道办事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各执己见,双方不欢而散。后经亲友组织双方多次协商,也均告无果。双方多次发生言语冲突后,兄弟关系日趋冷淡,形同路人。
    2014年11月,刘兴诉至兴仁县法院,请求判令刘富自行拆除房屋第一层以上阳台的墙体并停止侵害。该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法官于开庭前积极到争议现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了矛盾发生的经过及双方的态度,并对房屋结构进行拍照,测量了双方房屋阳台之间的间距。民二庭还邀请了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街道办主任暨人民陪审员韦伟共同处理本案,调解中,在考虑到将经济损失减少到最小的前提下,通过分头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做思想工作,以亲情关系化解双方抵触情绪和顾虑。经过三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意见趋于一致,最终就刘富已建成的第三层及将建的第四层的房屋改建达成一致协议。至此,一起让家庭不睦、兄弟结怨的相邻关系纠纷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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