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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草一份规范的诉状

发布时间:2016-11-14 14:45:36 来源:法治在线综合报道
对于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而言,起草诉状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那么,诉状的起草应当依循怎样的思路,诉状有着怎样的规范结构,怎样的诉状才称得上“一份规范的诉状”等等,都是值得认真斟酌的问题。本文基于诉讼法规范角度,对前述问题进行探讨,期冀能为律师起草诉状提供简明指引,并为诉讼文书规范化提出些微浅见。

 

  一、诉状中常见的问题与不足

 

  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提交书面起诉状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不仅如此,起诉状也代表了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解析和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也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定了当事人的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起诉状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规定,起诉状涵盖以下内容:原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然而,在实务当中,经常可见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

 

  1、当事人信息不全、不实、不准确。一些律师可能认为,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关联不大,没有必要完全遵照诉讼法的要求予以标明。这种作法显然是不妥当的。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被告的信息涵盖了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如果不全、不实或者不准确,既可能会影响送达,也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进程。以“民族”一项为例,在一些特定诉讼中,就可能涉及是否需要适用民族法律规范的问题。同时,如果在案件受理之后,当事人住所发生了变更,也是需要及时告知法官或者书记员,否则可能会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影响审理,甚至可能会减损当事人的权益。

 

  2、请求事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请求事项没有规范依据。在许多诉状中,请求权不明确、不具体,抑或请求权没有规范依据。民诉法和行诉法都规定,起诉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质上对请求事项有清晰的规定和标准。首先,需要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其次,请求事项需要具体,不应该含混不清;再次,请求事项需要有规范依据。一个案件要成诉,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请求事项。到底在诉状中提出哪些请求,哪些请求具有规范依据,哪些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款项的金额如何确定等等,都是关乎当事人权益是否能够实现、实现程度的重大事项。律师如果在请求事项上不认真斟酌,是根本没有解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遑论对案件的精细化操作。

 

  3、事实、理由的陈述不充分,或者事实、理由与请求事项不相称。在许多诉状当中,经常会出现事实和理由陈述不充分的情况,这种不充分主要体现为:首先,事实的描述不够完整。在一些诉状中,文字写了一大堆,但其中的诸多内容却是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次,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不够充分。在一些诉状中,律师根本没有区分事实和理由,甚至连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法定理由都没有能够进行识别和区分,这样的诉状,无疑会为同行所蔑视。再次,一些诉状当中,事实、理由的铺陈叙述与请求事项全然没有关联。明明主张的是违约责任,陈述的却是侵权事由;公司法上的股东纠纷,却以合伙企业的相应规范作为理由陈述。这种事实、理由陈述不充分,事实、理由与请求事项缺乏关联,在很多的起诉状中经常出现,这也是许多年轻律师在执业之初未能加以注意的常见问题。

 

  二、诉讼请求确立的基本思路与原则

 

  案由是关于案件的法律性质、基本内容的高度概括。案由的确定,一方面意味着案件的审理将围绕该案由的一般事实进行展开,一方面也意味着该纠纷的解决确立了基本的规范路径。在民商事领域,案由一归结为四十三个大项、四百二十三个子项。行政诉讼的案由则主要分为作为类的行政案件、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件。其中的作为与不作为,则涵盖了现行的27类由最高院所归纳的行政行为。

 

  案由确定之后,律师应当如何协助当事人确定诉讼请求,是实务中的首要问题。尽管每一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各不相同,但依然可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来确立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现行诉讼法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都是“法定请求”。在大多数时候,请求权及请求事项都应该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从法律发展角度而言,很多请求事项有一个逐步为法律确定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在诉讼程序中,一些尚未为法律所确立的请求,也并非绝对不会获得法律支持,这在相关案件之中已有验证。然而,我们并不提倡律师过多的“逾出法律”来确立诉讼请求。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提出诉讼请求,既可以大大提高胜诉的可能性,也可以减少跟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纠纷。

 

  2、请求事项具有合理性。一方面,合理的诉讼请求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诉求合理可以更容易得到法官的支持与认同。在很多诉讼中,律师应当根据自身经验和法律知识,既不要盲目追求诉讼利益最大化,也不应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两者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幅度,更容易得到法官支持。这一点,在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之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3、诉讼请求需要考虑实现可能性。律师在确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需要考虑这些请求权实现的可能性。有的律师机械地理解法律规则,将法律规范确定的各种请求事项悉数列出,既不考虑请求权竞合情形,也不考虑请求权是否能最终实现。如此,看起来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实质上却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确立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律师需要结合案件的事实与证据,综合分析,从而确立比较有实现可能的诉讼请求。

 

  4、诉讼请求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律师是“委托代理人”,在向当事人释明了有关诉讼请求之后,依然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坚持要提的诉讼请求,尽管法律依据可能并不充分,律师也应将该诉讼请求一并提出。这是因为,当事人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实现或者满足这些诉讼请求。如果不将这些诉讼请求列入其中,尤其是律师向其阐明了其中的法律风险之后,将对当事人产生无可弥补的缺憾。

 

  三、事实和理由的阐释,围绕请求事项予以展开

 

  在诉状文本之中,经常可见这样的状况:或是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或是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相矛盾,或是事实和理由与请求事项相对立等文不对题等等。在一些诉状之中,充斥着情绪宣泄之类的语词,既无关案件事实,更非提起诉请的理由和依据。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之多的错乱,原因在于没有对请求权、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关系有深入把握。

 

  1、“事实”及其构成。我国现行的诉讼法,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但并没有明确“事实及其构成”问题。律师对事实的把握,对法律关系及其性质的分析,在诉状中有鲜明体现。对于事实,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铺陈与解析:

 

  首先,诉状中的“事实”是与请求权有关的事实,并且是能够证成请求成立的事实。诉状中的“事实”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应该与所提出的请求事项相关的事实,与请求权没有关联的事实,在诉状中是可以忽略甚至不涉及的。在一些诉状当中,尽管陈述了很多事实,但这些事实都与请求事项没有任何关联,甚至有的事实还与请求事项相矛盾。同时,这些“事实”应该能够证成而不是否决诉讼请求。如果某些事实与诉讼请求事项相悖,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考虑,要么重新确立请求事项,要么将该事实略过,否则就有可能在诉状中“互相矛盾”,从而对诉讼结果不利。

 

  其次,诉状中的事实,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有一系列事实,这些事实当中,只有部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律师,树立正确的“事实”观念,就是指应该基于法律来看待和分析事实。在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中,律师需要进行过滤,尽可能排除那些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在诉状的事实陈述中,要尽可能地呈现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只有这样,才能将请求权与事实紧密结合,也只有这样,事实才能真正成为请求权得以成立的“根据”。

 

  再次,事实的构成“要素”。我们曾经试图依循新闻报道的事实“5W”观念,来对法律事实进行解构性描述。何时、何地、何事、何人、何因,基本能够呈现事实的核心要素。切换为法律语言,可以表述为什么主体,在什么时间,因为何事,发生了何种法律关系,导致了何种结果。以此来表述法律事实,就能够形成对事实相对比较完整和精准的把握。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在什么时间因为何种标的缔结了合同关系,就大致能呈现一宗合同纠纷的事实概貌。以这种“事实要素”的方式,来展开对于事实的陈述,既可以避免有所遗漏,也有助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

 

  2、理由问题。诚如某些律师所指出,事实也是一种理由。但是,事实和理由仍然是有所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也是我们在起草诉状过程中加以注意的。“理由”的阐释,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胜败。

 

  根据实务的经验总结,可以将“理由”分为“法律上的理由”、“逻辑上的理由”和“经验意义上的理由”。“法律上的理由”,涵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种法律上的理由,可以作为我们主张“合法权益”的依据。“逻辑上的理由”,在一些诉讼之中,当事人的权益属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则从逻辑推演的角度“推论而出”,此时逻辑上的这种关联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比如,当主张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之时,就需要阐明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依据是什么等等。这种论证过程,可以概称为“逻辑上的理由”。至于说“经验上的理由”,则涵盖了依据社会习俗、社会道德、公共规则、一般常识等方面的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上,对于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国家政策。同时,民事行为也不得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善风俗。

 

  3、围绕请求事项进行论证。起草诉状之时,应当重点围绕请求事项进行叙述和论证。也就是说,无论是对于事实的铺陈,还是对于理由的阐释,都应该有助于证成请求事项。诉状的起草过程,最忌讳眉毛胡子一把抓,将各种事实都罗列其中,这样难免会造成“言多必失”的窘境。在合同纠纷之中,很多律师会将合同许多条款加以罗列,以表明合同的有关事实。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违约条款就不应当是“叙述的重点”,而应当重点阐释“达不到解除条件”。在借贷纠纷当中,对事实的陈述,就应围绕借贷的主体、金额、期限、过程、利息、担保、归还等事项进行叙述。理由的阐释也是如此,比如,主张连带责任,就应当重点阐释为何能够主张连带责任、主张连带责任的法律理由是什么等等。否则,东拉西扯一大堆,依然很难集中到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上。

 

  这种围绕请求事项进行陈述和阐释的路径,有助于更好地向法官阐明案件的请求事项和争议焦点,也有助于呈现案件的法律性质和纠纷本质。诚然,起诉状在实务当中可能千差万别,从规范解析的角度,依然能够将众多案件的主干予以提炼和归纳,从而能够明晰诉状的规范要求,为诉讼文书的规范化提供不无裨益的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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