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唯一官方中文网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

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举行——民法典编纂法学大家这样说

发布时间:2016-11-11 14:03:08 来源:法治在线综合报道

 

  今天,以“民法典编纂:理论、制度与实践”为主题的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论坛并讲话。他强调,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凝聚共识,贡献智慧,为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民族气魄、时代精神的优秀民法典而努力。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开幕式并作总结讲话。

  王乐泉指出,编纂民法典是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强劲动力。最近十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成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单行民事法律相继制定,学术研究不断深化,制定民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立法理论、立法技术、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的一次全面检阅。

  王乐泉强调,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遵循和融汇五大发展理念。要践行创新理念,编纂一部引领创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民法典。要注重统筹兼顾,编纂一部价值兼容、技术规范、体系协调的民法典。要增强生态意识,编纂一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民法典。要秉持开放包容,编纂一部立足中国、面向未来、兼收并蓄的民法典。要坚守公平正义,编纂一部平等保护、权责统一、合作共赢的民法典。

  王乐泉指出,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特征、时代精神、面向21世纪的能够经得起实践检验和历史考验的经典民法典,这是几代中国法学法律人的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法学法律人的不懈努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为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服务。要开展认真、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为民法典编纂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要广泛宣传动员,为民法典编纂和顺利出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要齐心协力,攻坚克难,为民法典编纂共同努力。

  陈冀平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本次论坛是一次凝聚法治共识和着力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大会。中国法学会将系统梳理成果,尽快形成高质量的综合报告,报送中央部门供决策参考。将继续组织引导专家学者投身于立法研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进民法典编纂和其他各项立法工作。将继续为广大专家学者搭建交流观点、贡献智慧的平台,努力为中央决策部门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发挥中国法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委杜万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甦、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代表民法典编纂工作参与单位,分别就民法典编纂工作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张鸣起、张文显、王其江、张苏军、王利明分别主持各单元演讲。王利明、吕忠梅、杨震、孙宪忠、刘作翔、薛军、周汉华、梁伟发、苗连营、马怀德、范健、吴汉东、张卫平、马小红、张生、徐国栋、王卫国、温世扬、房绍坤、王轶、尹田、谭启平、杨立新、丁宇翔、崔建远、张新宝、张谷、沈秀军等28位理论和实务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围绕“民法典编纂中的基础问题”“民法典编纂与相关法”“民法典编纂的传承与借鉴”“民法典的立法体例与立法技术”“民法总则的重要问题”和“民法典分编的重要制度”等问题,发表了有思想、有见地、有深度的演讲,积极为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建言献策。

  

 

  开幕式上还举行了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颁奖仪式。鲍绍坤代表论坛组委会宣读表彰决定,出席论坛的领导为获奖代表和优秀组织单位颁奖。本次论坛征文活动共征集1572篇论文,评选出一等奖论文9篇、二等奖论文28篇、三等奖论文47篇、优秀奖论文45篇和优秀组织单位15家。8月23日晚,论坛组委会举行了获奖论文报告会,共有13位获奖者就民法典编纂中的理论问题、制度问题和实践问题,从不同角度发表了真知灼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朱孝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和高铭暄、陈光中、应松年教授等资深专家出席论坛。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代表,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省级地方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各法治研究基地负责人,全国重点法学院校、科研院所的负责同志,近三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代表,本届论坛征文获奖者代表,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代表,法律传媒界、仲裁界、律师界、企业法务界代表,港澳地区学者代表,联合国驻华机构代表和媒体记者等近300余人参加论坛。

  中国法学家论坛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最高学术论坛。论坛自创办以来,始终紧紧围绕和密切关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成为汇聚法学、法律界睿智思想、前沿理论、权威观点的重要阵地,成为推进法治建设实践、服务领导机关决策的重要渠道,成为引领法学研究方向、推出重大创新成果的重要平台,成为中国法学会团结和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载体,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法学界、法律界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发言选登

  

 

  民法总则立法与民法分则编纂统筹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委杜万华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纲领和灵魂,应当具备统领民法分则及民事单行法的完整科学的逻辑体系。建议以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来构建民法总则的体系,依照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为主线来设计民法总则的体系框架。要重视对民法总则和分则的通盘考虑和整体规划,协调好二者关系。民事法规可以分为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具体规则三个部分。民法总则主要是关于民事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的法律规范。民法分则和民事单行法律主要是关于民事具体规则的规定,不能与民法总则相冲突。建议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为:总则,分则。其中分则各编包括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八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人权在民法中的具体化,具有独立地位。在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是落实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民法典编纂应回应社会关切,对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死者人格利益等予以保护。民法典编纂还应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回应建设创新型、开放型社会的需求,重视知识产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在民法典中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法律地位及其成员资格。我国70%左右的人口拥有农村户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民法总则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解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享有,可以考虑以在农村集体组织所在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拥有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等为基本依据,同时对外嫁女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彰显了时代特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人文关怀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这也是民法典制度、规则设计的价值基础。我们的民法典应当全面彰显21世纪的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这既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也是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

  从立法机关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来看,已经注意到了人文关怀的理念,相关规则的设计也体现了这一时代精神。

  但在贯彻人文关怀理念方面,草案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草案第1条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主要从经济层面规定立法目的,而没有从对人的尊严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定。再如,草案关于人格权益的规定不周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类型也将不断丰富与发展,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权逐渐成为新型的民事权利类型,其他新型人格利益也会不断出现。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与时俱进,彰显鲜明的时代特色。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也是信息社会,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因应这一时代特征,积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信息化的发展需要。

  21世纪是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不断受到破坏。因此,民法不仅要注重保护私有财产,而且应当将维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内容。任何主体不仅对其财产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物权,而且也负有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所以,民法总则草案在第7条规定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同时,民法总则草案第160条第1款还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

  

 

  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法典编纂中的贯彻和体现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吕忠梅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回应环境问题、体现绿色发展理念是一个绕不的挑战。以保障绿色发展为目标的环境法,不具有传统民法的品质纯粹性、规范对比性、制度 不可兼容性特点,民法以个人主义安身,环境法则以整体主义立命;民法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圭臬,环境法奉维护公共利益为神明;民法关照每一棵树木,环境法照拂整个森林。如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和体现在民法典编纂中,“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是对中国法律人智慧与胸怀的极大考验。

  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在民法典中确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实际上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重新定位,这需要在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建立新的平衡,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解决由于价值冲突所造成的紧张局面。

  目前,民法典编纂对生态环境问题做出了回应,在总则部分进行了宣示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既表明了民法典的关注,又为民法典外的单行法具体规定提供援引,这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但是,仅在民法总则中体现是不够的,有关内容应该更加强化。

  

 

  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现实问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

  民法典虽然体系庞大,但是能够写入民法典的内容必须有认真的选择,应该从我国立法体系和法理上仔细斟酌。我的基本法是:

  1.应该坚持公法与私法相互区分的原则,民法典可以写入的内容只能限制在私法范围之内。

  2.应该坚持普通法和特别法相区分的原则,民法典只发挥一般法(或者称之为普通法)的作用,应该许可民法典之外存在大量的特别法。

  3.应该坚持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区分,民法典的效力范围应该限制我国域内。

  4.应该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区分的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该限制在实体法的范畴内。总之,民法的内容是庞大的,但是民法典的内容是有限制的,不是任意而宽泛的。

  

 

  民法总则与行政法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

  民法总则(草案)是私法,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原本与其没有多大关系。但是,随着公私法合流与法治实践的发展,二者的相互影响与交叉融合在所难免,立法中的借鉴与兼顾更是必要。例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一例。民法总则(草案)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与过去的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比,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很显然这是立法的进步。但是,鉴于我国行政法领域尚无通则或者总则立法,单行的行政行为法如行政许可法又难以满足执法司法实践迫切需要,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扩容细化这一原则,使之能够适用于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政府机关实施的行为。建议在诚实信用原则一条增加一款,“民事主体因政府行政行为获得的合法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