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5·11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走私价值704万元人民币的88根高鼻羚羊角,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涉案被扣押的高鼻羚羊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红祥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