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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个人捐资、认养古树名木享有一定期限署名权

发布时间:2019-03-15 11:14:33 来源:新华网

3月14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出台,南昌市将采取多项措施保护古树名木。

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资源普查

《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办法》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拍照、编号、立牌,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个人认养享有一定期限署名权

《办法》提出,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牌和保护设施。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牌时间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结合古树名木群落生长环境,在群落周边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作为古树名木群落保护区域,保护古树名木生长环境与风貌。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应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一定期限的古树名木署名权。

禁止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等行为

《办法》提出,禁止砍伐、擅自迁移、剥损树皮、掘根挖蔸、堆土挖土、攀树折枝、非法买卖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应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因项目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古树名木复壮、养护相关费用。

《办法》提出,禁止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移植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记者廖济堂)

责任编辑: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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