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仲裁”成为受到广泛社会关注与讨论的话题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对中国仲裁法学界更加自信、自觉地统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将国际经验引入中国仲裁实践,将国内仲裁治理的经验向外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仲裁不断加强创新能力、落实创新成效。《法治中国》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认真贯彻党中央的精神,制作了题为“以‘莲’为念,独出心‘裁’”栏目。
《法治中国》优选三个典型案例,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景下的国际仲裁类案件进行真实报道。在报道中,栏目组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仲裁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对案件给予深刻剖析,旨在深入挖掘促进深圳国际仲裁院有关国际仲裁发展的积极举措,以实现推进优化国际仲裁的法治建设进程。
报道案例之一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首案,这是一例新疆农产品出口到西亚某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新疆市场主体,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新疆的运输企业与供应链企业,且均委托新疆律师作为代理人。因案涉货物的出口运输存在一定程度的迟延,双方就运输的相关费用产生分歧,故而引发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该案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分别来自广东深圳、新疆喀什及法国,既熟悉新疆企业情况又具有丰富的涉外商事争议解决经验,充分体现了商事仲裁的国际化、专业化和公信力。
报道案例之二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于1988年受理的跨境执行第一案。1987年,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捷达公司发生跨境贸易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该案于1988年2月开庭审理,1988年7月作出裁决,该裁决于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予以执行,开创了香港法院按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先例,也是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域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从此,中国仲裁裁决从深圳走出国门,特区仲裁裁决在域外普遍得到承认和执行。
报道案例之三为一起来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采购商与中国参展商之间的案件。该案件中,因为中国参展商没有按时交货而引发争议。来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站投诉的是采购商的两位印度籍股东,他们在中东地区设立公司并从事进出口业务。他们通过广交会参展,与中方参展商签订采购订单,采购货物销往中东地区。在采购商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后,中方由于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不足、资金紧张等原因没能按时生产货物,亦未能按时发货。由于文化差异、语言不同,双方沟通不畅,导致误解产生争议。经过几轮坦诚磋商之后,双方希望继续交易,并有未来长期合作的意愿,但关键问题是要解决中方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
仲裁庭随即积极协调中方企业获取当地政府支持,顺利取得足额出口信用保险,使双方继续合作得以进行。在充分协商沟通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书,并约定就和解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将提交华南国仲仲裁。通过这个调解,中方获得了地方政府对其出口业务的支持,解决了出口信用额度不足、资金紧张的困境,外方达到了维系双方贸易关系进而长期合作的目的。双方最终实现了双赢的调解目标。
深圳国际仲裁院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守正创新,以高水平的规则衔接,来服务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以及高水平的涉外法制建设。持续加强治理结构、仲裁员结构、规则结构、业务模式、机制对接、业务合作布局等过程国际化,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
责任编辑: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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