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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法院院长同频守护“生态绿”,协力打好“刑事惩罚+公益修复”组合拳

发布时间:2024-04-07 10:07:3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4月7日上午,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耿启龙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樊国强担任审判长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县人大副主任冉歆、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旁听。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间,被告刘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乾县城关街道办亓父村高铁站站前广场北侧一处农用地取土予以售卖,后致该处农用地26.8亩被毁坏。经陕西开昌蕴勘探设计有限公司鉴定:乾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亓父村的取土大坑勘测面积为28.2亩,其中一般农用地面积为26.8亩。截至案发时,涉案土地仍未恢复种植条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该行为破坏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合履职
乾县人民检察院在追究刘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要求三名被告承担复垦复耕的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开庭前,主办检察官就违法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检法“两长”携办案检察官、法官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害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确认违法事实。

开庭审判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以寓教于审的形式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进行阐述,并开展释法说理教育及法治宣传。被告刘某某等人表示认识到自己非法占地的危害性,对犯罪事实和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均无异议,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国家土地复垦标准进行复垦复耕

乾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能,通过“刑事惩罚+公益修复”的方式,既修复了生态环境,保护了土地资源,也提高了违法犯罪的成本,这种既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既体现了充分利用检察监督手段对农用地的保护力度,又表明了通过检察综合履职对“三农”及生态环境问题强力监督的决心和信心,更彰显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重的司法理念,其所释放的法治警示意义,充分体现了刑附民公益诉讼作为修复生态环境的利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下一步,乾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团队将时刻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严守耕地红线,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积极推动“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为乾县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有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三⼗六条:⾮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地,可以利⽤荒地的,不得占⽤耕地;可以利⽤劣地的,不得占⽤好地。

禁⽌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采矿、取⼟等。

禁⽌占⽤基本农⽥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法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陕西广播电视报编辑:田康)

责任编辑: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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