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赣北专员办主任罗盛金出席并介绍、解读《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情况,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傅行家,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巡视员万祥裕,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邹新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处长江剑平主持新闻发布会。
会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赣北专员办主任罗盛金介绍,今年9月29日,江西省首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地方性法规,即《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省首次出台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量身制定的地方法规。
该《条例》共十七条,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源头控制、登记管理、监督抽测、排放控制、划区管理、应急限行等方面,首先,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各方责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是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相关责任。其次,规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一是注重源头控制。二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制度。三是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中监管。四是对机械所使用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质量标准及其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五是对报废机械进行销号管理。最后,设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关罚则。一是对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和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罚金为5000元;二是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予以处罚,罚金为500至5000元;三是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俞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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