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承担好全省航道行政执法工作,近日,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正式印发《江西省航道执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试行)》和《江西省航道执法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实施以来,江西省首次对全省航道执法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助推江西省航道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建设。
据悉,江西路政总队在学习贯彻《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的基础上,历时两个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通航建筑物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及《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十余部涉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航道执法行政检查事项42项,其中航道类9项、通航建筑物类13项、航标及助航标志类11项、涉航工程类9项;梳理航道执法行政处罚事项34项,其中航道类8项、通航建筑物类13项、航标及助航标志类8项、涉航工程类5项。清单的“出炉”,为全省航道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提供了重要参考指南,为全省航道执法人员学习航道执法知识、提升执法技能提供了“教科书”,得到了执法人员的好评。省交通运输执法局一支队还将两个清单编进了《航道行政执法口袋书》中,供航道执法人员查阅、应用。
下一步,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将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求各执法单位严格遵照职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航道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活动,切实保障江西省航道执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贾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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